南京市玄武区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运作管理,现根据《南京市玄武区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第一任理事会决议等,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宗旨为:集合校友之力回报母校,为南京市第九中学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本管理办法中各项规定及相应展开的业务、活动以及行为等不应偏离或背离该宗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协助南京市第九中学资助自强不息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2.奖励南京市第九中学中德体兼备、学有所长的优秀学生;3.奖励南京市第九中学中勤勉尽责、德艺双馨的教职员工;4.协助南京市第九中学开展符合校训的各项活动;5.为南京市第九中学的各项建设提供帮助。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活动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投资管理、表彰和奖励、审计监督等。
第二章 基金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监督人为监事,除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须由现任或卸任理事担任外,可外聘人员担任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下设预算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会会、运营管理委员会、审计监督委员会、教职工奖励评审委员会、贫困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体育特长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艺术特长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及资优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共九大职能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基金会的预算管理、资金投资、活动主办、协调沟通、评审评定、后续监督以及审计审核等工作。九大委员会由理事会设立,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第七条 各职能委员会各设主任一名、委员两名,三人具体负责该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主任及委员人选由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和校方共同提名,理事会审核通过,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八条 理事长主管预算管理委员会、教职工奖励评审委员会、贫困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及资优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副理事长主管体育特长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和艺术特长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协助理事长管理教职工奖励评审委员会和贫困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主管投资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委员会,协助理事长管理预算管理委员会;监事主管审计监督委员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具体工作。各职能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向各自分管上级汇报工作,由各分管上级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预算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基金会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等;
2.制定年度预算计划、目标及应急方案,交理事会审核;
3.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下达正式的预算方案。
4.定期评估预算方案与实际进展的差距,适时向理事会提出调整建议;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投资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基金会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等;
2.根据理事会决议和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方案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
3.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并使用基金会资金和财产进行投资和运作;
4.定期向理事会及监事汇报投资管理运作情况;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营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各职能委员会的工作,管理基金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确保基金会平
稳运营;
2.制定基金会的财务制度和应急事件处理制度;
3.筹备组建基金会各分支机构,并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理事会提
出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组织开展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募捐活动、捐赠活动、奖励活动、表彰活
动以及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5.牵头开展基金会的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
6.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审计监督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基金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监督、检查各职能委员会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3.监督、检查基金会预算执行情况、投资管理情况、财务执行情况以及运
行管理情况等。
4.牵头组织各职能委员会和分支机构配合外部审计开展相关工作;
5.理事会及监事交办的其他工作。
5)教职工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拟定《震旦基金会教职工奖励评审实施方案》;
2.指导并参与《震旦基金会教职工奖励评审实施方案》的执行;
3.向理事会汇报震旦基金会教职工奖励评审结果。
6)贫困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拟定《震旦基金会贫困生奖励评审实施方案》;
2.指导并参与《震旦基金会贫困生奖励评审实施方案》的执行;
3.向理事会汇报震旦基金会贫困生奖励评审结果。
7)体育特长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拟定《震旦基金会体育特长生奖励评审实施方案》;
2.指导并参与《震旦基金会体育特长生奖励评审实施方案》的执行;
3.向理事会汇报震旦基金会体育特长生奖励评审结果。
8)文艺特长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拟定《震旦基金会文艺特长生奖励评审实施方案》;
2.指导并参与《震旦基金会文艺特长生奖励评审实施方案》的执行;
3.向理事会汇报震旦基金会文艺特长生奖励评审结果。
资优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拟定《震旦基金会资优生奖励评审实施方案》;
2.指导并参与《震旦基金会资优生奖励评审实施方案》的执行;
3.向理事会汇报震旦基金会资优生 奖励评审结果。
第三章 基金会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为:
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的自愿捐赠;
捐赠资产的投资收益;
政府及主管部门拨款;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私募时,应当与募捐者签署募捐协议,并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如捐赠协议中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相应约定使用,但相应使用方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如捐赠的物资无法直接用于捐赠目的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时,可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主要投资于:
银行存款、存单等;
能够带来稳定收益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托产品等;
房地产物业等固定资产;
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由理事会授权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投资预算并授权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管理运作。相应的投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投资管理委员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本基金会财产和收入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主要用于:
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各项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
能够合法提高基金会财产和收入规模的投资管理活动;
维持基金会运作的必要开支;
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活动。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的计划,由理事会授权运营管理委员会具体使用。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会财产和收入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维持本基金会运作的行政办公支出总和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章 基金会活动细则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举办的公益资助活动不应少于四次,由理事会授权预算管理委员会和运营管理委员会制定预算草案和活动草案。如有增加,应报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活动,由理事会授权五大评审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和资助计划。全年各项资助计划的总金额不得超出预算委员会制定的预算草案。如确需增加,应报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和运营管理委员会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制定当年公益活动的预算草案和活动草案,并报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在公益资助活动举办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开评审标准、资助计划,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活动举办情况。具体活动由运营管理委员会主办,各评审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或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和发起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回复。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或款项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以及资助款项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受助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基金会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募集捐赠、投资管理和公益资助的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可外聘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具体工作。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将相关审计费用列入当年预算草案中,报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负责人1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委员会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相关结果需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财产清册,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会财产或投资资产明细、捐赠者名册、捐赠款项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终止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8月30日